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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人大监督工作的坚定选择

在信息和法制时代,一切公共事务公开都是必然的,不公开几乎是不可能的。公开,把人大行使监督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和监督,这既是对时代的回应,又是对法律的尊重,还是强化人大监督权的最好选择。

一、公开,社会发展的必然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时代的要求。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瞬间可至世界各地,全球信息一体化已成为现实。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冲击,全球性依存关系正在影响和改变着国际政治过程和经济文化关系。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手机网民已达3.03亿,这预示着更多的社会活动将步入互联网时代。信息化迅猛发展,相对成熟的网络技术也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阳光履职、监督公开提供了更为便捷、及时和有效的平台。时代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必须顺应信息化潮流,阳光下运行人大监督职权,公开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时代的特征,是信息化社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网站建设速度,要求2011年必须开通平顶山人大网站,这是对信息化社会的回应,也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必然选择。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监督法》的要求。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正式施行。《监督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它标志着人大行使监督权公开,已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三章、四章中第八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又分别规定: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方面,其年度计划、报告内容、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和“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在听取和审议专项计划、预算执行报告、审计报告方面,报告内容、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第七章中第四十二条,还专门对个别例外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监督法》既有对公开内容的具体设计,又有对个别例外的具体要求。但总的来讲,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监督法》将公开作为一个原则载入法律,以法定原则的形式,从监督计划到最终“一府两院”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把公开贯穿于全过程,使公开原则成为刚性约束,把人大监督工作公开纳入法治轨道,这是《监督法》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必然。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录制《2010,人大聚焦消费者权益》电视专题片,公开《工会法》执法检查情况,集中解决了一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人大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群众对人大的信任,实质上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反映出来的是法制社会的文明进步。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体现的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监督法》以法定原则的形式规定人大监督工作公开,这是将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置于人民监督视线范围内的前提保证。为了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以主动的姿态,坚决落实《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切实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公开回应人民对人大监督工作公开的诉求,保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但是,我们还要明白,按照法律规定运行人大监督工作,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端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行使的情况,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最终的监督者。近几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代表中来,到代表中去的工作方法,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征集监督议题,制定符合人民意愿、代表人民利益,让人民满意的监督议题,体现出了人民才是最终监督者的本质,也只有把人民定位于最终的监督者,这样的监督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端监督。

二、公开,存在于实践中的观点碰撞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监督法》法定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中央精神和法定原则,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存在不同观点的碰撞。

在法定原则上观点的碰撞。一种观点认为,《监督法》关于监督公开的法定原则,法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少相应细则作补充,实践中难以操作。另外,关于公开的内容,应该通过什么载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时间、公开到什么程度,《监督法》都没有明确,这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可能会导致公开的虚化;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法》只规定法定原则,不作细则补充和量化,这实际上是为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各级人大能够结合实际,有更大的空间和伸缩度,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如何在实践层面上,让制度高效运行、让监督工作求实求效。按照公开原则,监督过程可以选择全程公开,也可以是局部或结果;可以选择适时公开,也可以是事后,至于如何公开、公开什么、以什么方式公开,各级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也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同意,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监督法》有5个具体条款对监督工作公开情况作出了法定要求,其它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议决定的行权情况等,到底如何公开,法律不必要明确,也不必要有相应的细则作补充。

在公开载体上观点的碰撞。《监督法》规定有人大常委会所涉及的监督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就涉及到了公开载体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群众关注度高,但对发行内容的篇幅有严格限制,人大需要公开的报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内容很难全文刊登或播发,有些时候,这将会导致公开效果不太理想。地方人大常委会主编的刊物、杂志、信息等,虽然大部分需公开的内容基本上都能刊登,在篇幅容量上存在一定优势,但发行范围有限,覆盖面先对窄狭,影响力有限,也会导致效果不太明显。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各级人大要在宣传载体上反复挖潜,完全可以突破公开载体的局限性。重视与日报、电视台、电台等地方媒体的对接,开辟专刊专栏,适时公开需要公开的内容;重视利用人大现有刊物、杂志、信息等资料,注重内容的前瞻性、科学性、知识性、实用性和趣味性等的共同作用,在文章质量和多样化上下功夫,增强吸引力,提高覆盖面;重视与上下级人大、省内外兄弟人大加强联系,相互交流人大工作,扩大影响面;重视人大网站建设,借助网络信息的方便、快捷、迅速等特点,及时发开人大监督工作。

三、关于公开的几点思考

公开是一种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现阶段,社会转型又促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摒弃“暗箱时代”、呼唤“阳光工程”、参与社会事务、维护民主权力成为了这个时代的特征,把公开确定为《监督法》的法定原则,反映的就是时代的特征和民主法制社会的进步,并且,随着《监督法》深入实施,监督公开必将最终步入常态。

公开是对人民负责。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政治民主状况的重要标准就是民众的政治参与水平状况。没有公开,人民群众就难以实现对政治事务的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权在民”的精神。地方各级人大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公开的法定原则范围内,解放思想、积极作为、大胆创新,突破《监督法》部分公开内容无具体细节设计或补充、公开载体不足等制约因素,认真运作《监督法》的要求。

公开是对人大监督权的强化。监督公开透明,将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人大在民众心目中的影响力,有利于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创造良好氛围。监督公开透明还可以使“一府两院”更加重视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办理落实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而通过媒体公开“一府两院”负责人的表态与承诺,会产生隐形约束力,从而会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市人大调研室  丁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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