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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多说话、善说话

 不论在平日的常委会上,还是每年的人代会上,我们总能看到部分代表不说话,个别代表甚至届中五年来就像“徐庶进曹营—— 一言不发”,即便说了也只是没意见、都很好,其结果也只是打圆场、笑哈哈。难道说“一府两院”的工作做得真地是无可挑剔、尽善尽美了吗?人民群众都乐在其里、美在其中吗?其实不然。笔者认为,代表代表,不能只代不表。代表不说话就是不能正确履职的表现!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力包括:会议期间参与选举、表决以及对议题、议案的讨论、决策,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听取报告、工作评议等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针对性问题进行询问、恳谈、质询等等。这就决定了人大代表要行使好这些权力,就必须说话,敢于说话,善于说话。
    我国的法律早已赋予人大代表“仗义执言”的“特权”。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应敢于对会议讨论的问题直言不讳,同时提出和坚持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决策性意见和建议。可以说,一个人大代表的重要任务就是说话,通过话语表述政见,反映民意,尤其是要发出不同的声音,充分行使民主决策的权力。
    但是《代表法》中仅有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律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选出自己的代表”;“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等。但对于基本不说话甚至“五年不说话”的代表究竟该如何处置,委实无法可依。
    暂不说人大代表该讨论时不讨论,该说话时不说话该给予如何处置,就“五年不说话”的“哑巴代表”不能不说是一种自我讽剌。这样的代表不是严重的失职渎职吗,不是一种自我贬损吗?不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阻碍吗?要这样的代表来代表民意,表达政见,参与决策,进行质询,推进国家法治进程无异于缘木求鱼。
    人大代表要说话、能说话、善说话。人大代表能够善言善策既是参政议政能力、正确履职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突出人格魅力之所在。介于这个现象,各级人大机关应进一步提高代表们话语能力,一要强化其职责意识,激励其政治热情;二要增加其话语历练,提高其语言表达的技能;三要促其保持与选民的经常性联系,集中民智,做到有话可说;四要鼓励其勇于直言,通过讨论、意见、建议、议案等多种渠道淋漓尽致地表达民意、反映民愿;五要从制度上促进人大代表说话。人大代表应不论在人代会、常委会、述职会、座谈会等各类适当场合都要发言,做到讨论时有意见,说话时有话说,做得不好就应该问责,必要时可以启动劝其辞职办法,将“见面握握手,开会拍拍手,表决举举手”的代表、既无能力“说话”也无心“说话”的滥竽充数的代表、“五年不说话”的代表清除出代表队伍,保持人大代表队伍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才能强化人大代表的历史使命感,促进人大代表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积极发言就会悄然生息、蔚成风气。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工作的开展靠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有着实实在在的义务。代表只有立足本职、发挥优势,善言善策、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石龙区人大办公室  范留洋)

(原载2010112日《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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