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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必须不断创新

    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动力和源泉。没有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会完善和发展,人大的职能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过去,人大工作在不断探索创新中发展,现在,也需要在不断探索创新中前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地方人大要摒弃墨守成规的思想,在立法、监督、人事任免、代表等工作中做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

创新开展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要创新,就要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过去立法,普遍依赖政府部门,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草案。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多会从部门角度出发,多考虑管理方便和获取利益。即使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但是部门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这样,就造成了“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因此,立法要不断探索创新,充分体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发挥专家学者法律专业知识特长的优势,委托大专院校起草法律法规草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省人大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取得较好效果。2014年以来,广东省人大在全国首次针对立法论证、公开、听证、咨询、评估等方面工作出台开门立法的五项规定,还与中山大学等九所高校合作共建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委托高校起草地方性法规,向社会公开选聘66名立法咨询专家,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
    允许更多的地级市拥有立法权。目前,拥有立法权的是“较大的市”。1984年至1993年,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分四次批准了19个设区的市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2000年立法法出台,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也定义为“较大的市”。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很多城市对立法权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立法要创新,就要允许更多的地级市拥有立法权,获得法律保障和支撑,以法律手段发展市场经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能动性、主动性。20148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立法法通过这一条款,那将会有更多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满足地方的实际需要。
    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各种渠道。立法的公开程度、群众的参与度是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保证。在这方面,立法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就要“开门立法”,不但广泛听取民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还要吸纳民意,体现民意,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各种渠道。一是建立健全立法听证会制度。通过听证会,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吸纳人民群众的建议,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让社会各阶层都能够充分表达意见。二是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法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具体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要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具体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法规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
创新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要创新,就要大胆运用刚性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通过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有资产的审查和监督,代表人民把好公共财政的收支关。
    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监督形式,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前面四种方式地方人大运用较多,后面三种却很少运用,特别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方式基本上不用。监督法规定,省、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因此,地方人大要敢于创新,要在增强监督力度和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打破单纯使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常规性监督手段的做法,大胆运用刚性、监督威力更大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从大局着想,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对那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群众关切的重大事件,如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及时提出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促进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和监督结果,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
    监督政府“钱袋子”。政府“钱袋子”要不要人大监督?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政府怎么花钱,花在哪里,要对群众有个交代,要让大家看得明白,要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但是在现实中,“钱袋子”的监督工作还是很薄弱,形式单一,监督力度不大。比如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比如涉及国计民生的、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数额庞大的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监督。因而,地方人大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创新加强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等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的审查和监督。如,绩效评估引入第三方机制,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单列,代表应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总之,从编制到实施,再到实施后的绩效,把政府“钱袋子”完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真正代表人民把好公共财政的收支关,推动阳光财政。
    测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落实审议意见的好与坏是检验常委会会议质量高低的标准。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往往是重审议,轻督办,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转达“一府两院”后,往往跟踪检查不够、督促力度不大,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只是实行单纯的听取,不作审议,造成不少审议意见审完就了,有始无终、不了了之。为了提高监督实效,地方人大要勇于创新,不但要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建议,还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每次常委会会议后,审议意见要及时转办,并对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时限,要求“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方案报相关工委征求意见,半年内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稿,送相关工委征求意见,修改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听取和审议,然后,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对满意率(“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60%的退回“一府两院”重新整改,第二年再审议和测评,再次满意度测评仍低于60%的,常委会予以通报,并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程序。
创新开展人事任免工作
    人事任免工作要创新,在任命干部时就要敢于对“贪官”“懒官”“庸官”“混官”表示否定,要善于对任命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任后监督。
    对不规范的人事任免敢说“不”。一直以来,对于人事任免工作,人大常委会对党委推荐的干部情况知之甚少,没有感性认识,甚至不知其人其貌其才,只能抱着相信党委的心理,例行“划圈”履行手续,极少或根本没有不通过的。为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发挥民主,摒弃例行“划圈”、履行手续的思想,认真严肃对待神圣的使命,对“贪官”“懒官”“庸官”“混官”敢说“不”,使通过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干部真正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成绩一流的干部。
    对任命干部开展任后监督。当前,对拟任干部大都实行任前公示、任前调查、任前发言、投票表决、颁发任命书等程序,但是任后监督却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能不能严格依法行政,为人民用好权、掌好权,人大却知之甚少。为此,要坚决克服那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有创新地对任命干部开展任后监督。一方面,对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每年,地方人大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有选择地对“一府两院”部门进行评议,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通过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并进行民主测评,用测评结果量化政府部门领导的履职情况,满意率不高的要重点监督。另一方面,要求任命干部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要求任命干部每年年底都向常委会报送书面述职报告,常委会对这些述职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任命干部,以便改进工作。
    对德才兼备的干部大胆推荐。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两者是相互统一的。人大对党委推荐的干部,要通过走程序体现这一原则,保证在人事任免各个环节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是,在任免干部中,是否可以逆向思考呢?是否可以创新性地给人大向党委推荐德才兼备人才的权利呢?既然是创新,各种方式都是可以尝试的。人大常委会可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突出贡献的、德才兼备的人才,积极向党委推荐,党委通过考察认可,使这些德才兼备的人才能被任用到重要岗位上来。
创新开展代表工作
    代表工作创新,就要优化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让真正能代表人民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并敢于对“不作为”的代表采取监督约束、问责机制。
    增加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如何,代表结构合不合理,决定着人民群众能否最终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党政干部代表多,企业家代表多,基层劳动者代表少”,特别是被监督对象———“一府两院”的领导也担任本级人大代表,使履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要改革创新,增加基层一线代表的比例。在换届选举时,要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党政干部代表少,企业家代表少,基层劳动者代表多”的格局,全力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因为基层劳动者代表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对群众真实意愿更加了解,在行使职权时,更能表达出群众的真实呼声,提出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长效机制让代表更“接地气”。密切联系群众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关键所在。但在实践中,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存在意识不强,广度不宽、深度不够、渠道不多的现象,很多选民连自己选区的人大代表都不认识。地方人大对代表联系群众没有提出具体的任务和要求,更没有进行检查督促,导致有没有联系都一个样。这种状况不利于代表工作的开展,必须大胆创新,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让代表更“接地气”。二方面,制定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办法。以制度约束行动,全方位要求人大代表要积极主动联系群众,深入到群众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使群众的诉求得到回应,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联络机构和网络平台密切联系群众。地方人大要设立专门为代表联络群众服务的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建立“人大代表工作室”“代表之家”,使人大代表与群众之间有平台交流,群众真正做到“有事”找代表。也可通过手机信息、QQ等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在群众中了解到的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转化为建议反映给人大,使得民意的表达更及时、更全面、更准确。
    实行代表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目前,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职务认识不到位,把代表职务看作是一种政治荣誉;有的人大代表对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不多,了解不详;有的人大代表履职不主动、履职能力不强;有的人大代表不作为,成为“哑巴”代表。要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杜绝这些情况,就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建立和完善一套监督、约束、考核代表履行职责的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一方面,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每年年底,人大代表到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报告自己一年履职等方面情况,自觉地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另一方面,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对不尽心履职、不愿履职、不能履职的“三不”人大代表要制约、要问责,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实行劝辞、终止代表资格,并在下次换届时不再作为代表候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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