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荣海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就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4年,法工委共收到“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4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49件(涉及民生领域28件、产业集聚区建设9件、环境保护7件、水资源管理3件、其他2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95件(舞钢市9件,宝丰县8件,郏县9件,鲁山县10件,叶县14件,新华区12件,卫东区13件,湛河区12件,石龙区8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年内未制发规范性文件。
2014年,法工委未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
法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初审后,按职责分工转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各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市政府报送的49件规范性文件经严格审查(财经工委审查16件,法工委审查5件,城工委审查4件,农工委审查5件,教工委审查7件,环资工委审查10件,民侨外工委和预算工委各审查1件),没有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法工委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95件各类决议、决定,经审查后认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予备案。
同时,法工委还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关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废止工作,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做法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工作稳步推进。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法工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督促市政府法制办规范了文件报备的内容、范围和时限;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明确了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2014年,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数量比2013年增加27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数量比2013年增加15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完善备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一是起草修改了《审查办法》。去年10月,法工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负责承办对2008年出台的《审查办法》修正草案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论证研究,形成的修正草案在常委会上顺利通过并施行;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和统计制度,建立了管理台账;三是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修改、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了管理,细化了责任,使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
三是突出审查重点,提高审查质量。一是严格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开展审查工作。各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审查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由法工委组织进行联合审查;二是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审查是否存在《审查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三是严把审查时限关。整个审查工作须在30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解释说明,在2014年的备案审查中,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市畜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对所报送文件的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并补充上报了相关文件依据,保证了审查质量。
四是开展检查调研,督促改进工作。近期,法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赴市政府法制办、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对2014年的该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规范性文件档案和资料等方式,了解相关单位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法工委定期核查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是不少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相关部门由于长期形成的工作惯性,重发文轻备案,重事前审查、轻事后监督,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二是部分报送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审查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的备案报告、文本、制定说明、主要依据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存在漏报、迟报、材料不齐等现象。
(二)机构不全,人员不足。市“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普遍存在着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科和译审备案科均为一人,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法工委承担备案审查任务的法制科现只有一人,同时负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备案审查市“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兼顾相关的审查建议工作,工作量与人员配置不相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虽然都明确有负责部门,但均不是专门机构,且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往往同时负责多项工作,容易造成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三)机制不全,工作不规范。一是市人大常委会虽然审议通过了《审查办法》,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还未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有的虽然制定有相关办法,但与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二是制度不健全,各有关单位急需建立和完善与管理工作相配套的系列工作制度。 (四)培训不力,能力不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但由于绝大多数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对《立法法》《监督法》《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深入,不全面,未能全面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没有准确掌握好备案审查的标准和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下步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立法法》的出台,对我们今后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一府两院”和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要充分认识人大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能力水平的高低强弱,关系到人大常委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信息化管理设备。
(二)严格标准,依法审查。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审查标准,紧紧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内容。报送备案审查的文件是否明显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在审查协调性时,应要求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三)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积极探索完善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要以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为标准,统一报送备案格式,规范报送、处理程序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各项工作。要着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备案审查信息资料库,促进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强化培训,提升能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是要组织具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要结合实际,学以致用;二是通过以会代训、座谈研讨、学习借鉴外地做法等方式,不断丰富完善和创新备案审查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还要注重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具体审查工作,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