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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6大亮点

    315日上午,以“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

    一、《立法法》诞生及修改历程

    1.2000315日  立法法诞生

    2.2000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2014825日  草案稿一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条。一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201410月  草案稿二审: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二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5.2014122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二审草案稿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

    6.20152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经过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7.201538-14日  草案稿三审:38日,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近3000名人大代表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此后各代表团进行了审议。3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决定草案;12日,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接着,各代表团审议决定草案-法律委全体会议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建议表决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决定将表决稿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草案作出了27处实质性修改,其中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一作出回应。

    8.2015315日  通过修改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二、解读《立法法》201546处修改的6大亮点

    亮点1: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亮点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亮点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亮点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亮点6: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三、《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部实施了15年的“诸法之法”此次修改,不仅仅是在具体法律技术和制度细节上的完善,更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来了新的驱动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秩序基础,进而将这种秩序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引导和依据,最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成就已经指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即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真正统一,这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然而,如何确保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真正实现统一,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型国家的善治,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最坚强的保障,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立法法的此次修改,正是要重新调整不适应善治、有违公意、偏离正义的旧秩序和偏狭的“利益政治”,将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基础的立法秩序上来,并接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调整与评价,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要的良法善治基础。从这个战略背景上来审视,立法法修改的实质,是公意对局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重新统摄、归纳和调整。

    修改后的立法法首先重新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立法公意的权威首先是中央权威,涉及全民共同意志的利益必须是中央立法,尤其是法律保留的事项,在这个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局部利益和现实约束条件,形成一种中央权威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均衡结构。新的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细化和对设区的市授予地方立法权,正是这一逻辑的表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地方首创精神,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既是对这种地方探索的肯定与激励,也是一种约束和责任,通过一种严格的立法权限、范围与程序的控制将地方探索归拢到统一的法治秩序和精神之中。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格局的正当性。然而,长久以来,导致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无法有效统一,公共利益被空心化、虚置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一方面有些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往往利用立法的过程“争权诿责”,另一方面也出现架空上位法,任意通过立法扩大公民义务、克减公民权利,造成权力结构和权利结构的双重失衡。因此,本次修法同时也在破除部门利益对公意的侵蚀,一波三折的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正是体现。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在通过确立法律作为统一秩序的基准的同时,坚持了中央与地方、人大与行政的多元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允许统一秩序下的多元法律生产,并更加注重各个层次的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进一步实现了对立法公意的动态维护。立法法的修改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措“自转”的效应体现,更是围绕新的战略布局“公转”的表征,从而为“四个全面”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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