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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年7月2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法律工作委员会于5月下旬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题调研工作开展情况

  5月上旬,法工委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方案》,并于5月14日召开动员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之后,由法工委牵头组织视察调研组和案件评查组同时开展工作。

  5月20日至21日,视察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永胜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荣海的带领下,深入舞钢市看守所、叶县看守所、市监狱等地,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视察调研组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相关资料、问卷调查、召开三场(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监狱干警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共发放问卷调查表59份,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余条,群众满意度96.8%。

  与此同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监所处检察官、河南城建学院、平顶山学院法学教授和部分优秀律师等组成的案件评查组,抽查了2012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卷宗共36案72册,经评查,该36案卷均为一类卷。

  6月12日,法工委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将视察调研和案件评查的情况向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反馈。充分肯定了市中级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取得的成绩,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减刑、假释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今,市中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839件,其中裁定减刑800件、假释8件,决定不予减刑26件、不予假释5件。

  市中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公开审判,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注重规范管理,强化办案责任,审判质效明显。

  (一)以公开促公正,防止司法腐败

  一是坚持公开开庭率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并明确了几类应予开庭审理的案件。市中院除对依法应予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外,还采取到驻狱法庭和将罪犯押解至法院开庭的方式对其余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连续三年公开开庭率均为100%,在全省位居首位。

  二是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审率100%。自2010年市中院被确定为我省的减刑、假释工作改革试点以来,积极实施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公开审理等改革举措,并在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2013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一直保持100%,该项指标在全省也是位居首位。

  三是接受监督到位。在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市中院坚持每一起案件庭审以及宣判送达均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实现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同时,市中院对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先后将受理情况和裁判结果在监管区和互联网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司法水平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行为。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市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狱巡回法庭工作制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刑满释放人员回访制度》、《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操作规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五项工作机制。最近,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新的相关规定精神,市中院又研究制定了《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正公平审理此类案件,完善了系列保障机制,促进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明确目标,严格司法。市中院对减刑、假释工作明确要求确保不发生一起超幅度减刑或不当减刑、假释案件。并要求对罪犯是否减刑及减刑的幅度,除了要考察悔罪改造表现外,还要综合考虑其原犯罪的主现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财产刑、罚金刑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由于对财产刑、罚金刑因素的严格考量促使了一大批财产刑和罚金刑的自觉履行。同时,市中院不断强化对案件办理及归档施行精细化管理,坚持“一案一审一归档”的模式。由于中院法官严肃谨慎的审判作风,确保了我市刑罚执行工作的良好效果。

  三是强化办案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市中院高度重视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廉政教育及内部监督,要求主管领导和审监庭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庭审、研究、文书签发、送达等各个环节明确完成时限标准和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每位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三)加强沟通配合,提升刑罚执行效果

  一是建立与检察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交流机制,强化相互监督、配合支持。市中院定期与检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充分注意每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给监管秩序带来的影响;通过调研及座谈交流指导,规范我市减刑、假释相关工作。

  二是从2012年起,市中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每一批减刑案件均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刑罚执行机关。市中院对市监狱改变提请幅度比例从2013年的66.19%降至2014年的42.2%,促进了监狱提请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是对于已经立案的减刑、假释案件,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减刑、假释的,均在裁定书中表述相关理由,同时,通过面对面向罪犯辨法析理,使罪犯清楚了解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原因,促使其安心接受劳动改造。

  三、存在问题

  1.司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长期以来,法院对罪犯悔罪表现的审查主要依据监狱的量化计分考核管理,该考核标准“以分折刑,劳动折抵刑期”的客观主义倾向明显,重得分,轻改造。罪犯对监狱评分评奖期望过高,容易造成罪犯将精力过度地投入到获得高分上,投机取巧、片面追求劳动得分。致使法院对一些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改造实质程度把握不足。同时,监狱的记分考核标准难以区分罪犯的个体差异,对不同罪犯的考核标准细化不够。如在犯罪性质、类型和罪犯人身状况等方面,在考核标准上区别体现不够。

  2.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除了考虑罪犯的悔改表现外,还要根据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当地实际,考虑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量化指标,由于与执行机关的沟通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影响减刑的因素未完全纳入监狱提请的考量范围,导致法院裁判后,对监狱提请减刑的变动率较高。

  3.减刑、假释工作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系统尚未建立。审判、检察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不利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

  4.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市中院审判监督庭仅有8名审判员,每年除负责审理160余件再审、复查、检察建议等案件外,还要审理300多件减刑、假释案件。2012年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后,减刑、假释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加重,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不断出现的新要求、新任务,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急待进一步提高。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一是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市中院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该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加强领导,重视调研,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及时研究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升审监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坚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加强法官作风建设,提高廉政司法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管理,通过审务督查、案件评查、警示教育等方式使审监法官做到廉洁、文明、公正司法。三是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实审监审判力量,以满足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确保公正司法

  一是在原已建立减刑、假释工作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法院新出台的有关减刑假释方面的规定,加强学习调研,探索实施新的操作规程,改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规定。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法尺度,降低法院对提请减刑幅度的改动率。要进一步细化“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审核标准,引导刑罚执行机关建立符合不同犯罪类型、不同罪犯人身状况的针对性考核标准,如对暴力犯罪人员应特别关注其人身危险性评估及主观思想改造状况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

  一是要引导和促进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改造实际状况的考核,以及罪犯人身危险性变化的评估,通过提审、面谈、调查等手段,掌握罪犯真实的改造情况,并充分考虑罪犯的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减刑、假释后的可能影响。二是要尽快建立减刑、假释工作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系统,便于三家及时掌握服刑人员动态信息,形成良性互动,促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引导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健全罪犯医疗保险机制。刑罚执行机关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罪犯实行医疗保险全覆盖,体现党和国家对罪犯的关心、挽救,充分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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