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人大简介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公文发布   监督工作   人事任免   代表工作   会议报道   工作研究   机关建设
通知公告
  · 关于征求《平顶山市农村自建...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 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图片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党纪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青年干...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创建全国文...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文章内容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015年7月2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冠华


市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法院向常委会报告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减刑、假释工作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继续和延伸,关系到罪犯的改造、监狱的管理,以及刑罚执行效果。

  多年来我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和制度创新与完善。2010年我院被省高院确定为第一批八个减刑、假释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为此,我院扎实开展了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和探索深化驻狱巡回法庭工作的两项改革举措。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利用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和召开公开减刑、假释宣判大会等措施,增强了案件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我们的试点工作受到了最高法院审监庭黄永维庭长和省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在2010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刑事再审及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理论研讨会”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会议上,我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试点工作的宣传资料及试点工作经验介绍材料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入《刑事再审及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讨会参阅资料》一书,在会上进行了交流,并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经验交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自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新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以来,我院在原来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2014年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实施后,我院更进一步加大案件公开办理力度,通过公开庭审、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检察机关全程监督、裁前裁后公示、文书上网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满意度,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维护了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减刑、假释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和多次表扬。2012年审监庭获中院集体嘉奖,2013年被中院评为“五好党支部”,2014年被省高院评为减刑、假释工作先进单位,并被市委政法委表彰为“优秀政法单位”。

  2012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839件,其中裁定减刑800件、假释8件,决定不予减刑26件,不予假释5件。其中,2012年审结253件(减刑248件、假释1件、不予减刑4件)。2013年审结213件(减刑200件、假释5件、不予减刑5件、不予假释3件)。2014年审结296件(减刑276件、假释2件、不予减刑16件、不予假释2件)。2015年审结77件(减刑76件,不予减刑1件)。

  二、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严格规范审判行为,各项指标名列全省前茅

  一是连续三年公开开庭率为100%。我院对减刑、假释案件采取到驻狱巡回法庭和将罪犯押解至法院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自2012年至今,所办理的839件减刑、假释案件均实现了公开开庭。根据省高院《关于对全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通报》,2013年全省平均开庭率为26.1%,2014年为42.5%,我市的开庭率连续三年均为100%,位居首位。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率100%。根据省院通报,2013年我省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为23.3%,2014年为28.99%。我院自2013年至今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一直保持100%。

  三是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率100%。三年多来,我院在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坚持每一起案件都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庭审,以及宣判送达均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网络视频直播率位居首位。自2011年以来,我院每年组织对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如2014年7月29日、30日在市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对包括“三类罪犯”案件在内的30件减刑案件予以庭审直播,并对2起案件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人民观审团进行观审。省法院减刑、假释庭领导、部分媒体记者、部分监狱服刑人员等参加旁听。此次庭审网络直播,既让服刑人员亲身感受到了公开、透明,也让服刑人员的家属足不出户便了解到自己亲人的服刑表现。省法院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给予了充分肯定。根据省院最近的一期情况通报,全省2014年减刑、假释网络视频直播率平均为3%,我市为10.1%,位居全省首位。

  五是在严格减刑、假释标准方面。根据省院最近的一期情况通报,全省2014年度不予减刑平均比例为1.59%,我市的指标为5.14%,在全省位居首位。

  六是在案件精细化管理方面。由于部分兄弟法院减刑、假释案件数量较多,故采取了“多人一审”、“多人一庭”“多人一卷”的审理及案卷归档模式。我市这类案件少,我们采取的是“少而精”的工作模式。自2009年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一人一案”、“一案一审”、“一审一庭”的审理模式及“一人两卷(正、副卷)”的归档模式。

  (二)严把案件办理质量关,自觉抵制腐败漏洞

  1.明确标准,严格依法办案。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们多年来始终秉承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明确办案标准的情况下,确保不发生一起超幅度减刑或不当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对罪犯是否减刑及减刑的幅度,除了要考察悔罪改造表现外,还要综合考虑其原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否系中政委文件规定的涉黑、涉职务、涉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是否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附带民事赔付义务,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如2014年对市监狱提请的296起减刑、假释案件中,对其中的16起减刑、2起假释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决定。同时对其中的125起减刑案件作了从严把握,改变提请幅度为42.2%。

  2.加强规范,防止漏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精神,2014年12月2日,我院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切实防止腐败、公开审理此类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3.强化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承办人、批准人等,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要求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为自觉接受监督,我们还在互联网上公布承办法官的个人基本信息、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举报方式,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强化廉政意识,从严惩处腐败。我院通过设立廉政教育基地及多次召开纪检监察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廉政思想教育,自觉抵制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从重追究责任。2012年以来未发现相关方面的反映、举报。

  (三)注重减刑、假释效果,着力维护监管秩序

  1.建立与检察监督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减刑、假释工作指导。

  一是定期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对每一批提请和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通过交流、沟通和意见反馈,充分注意每批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给监管秩序带来的影响。二是通过调研及座谈指导,2013年7月18日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平顶山市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规定》,规范我市减刑、假释相关工作。三是根据省院今年颁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指导我市监狱制定了《关于2015年上半年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质量分析机制,促进提请案件质量的提高。

  针对我市减刑改变提请幅度较高问题,我院从2012年起,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每一批减刑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到刑罚执行机关。如对2012年、2013年调研中发现超幅度提请,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提请比例较高,财产刑、罚金刑、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履行较少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刑罚执行机关,帮助其提高提请质量。这项机制的效果明显,中院对市监狱改变提请幅度比例从2013年的66.19%降至2014年的42.2%。

  3.明确不予减刑、假释案件的理由,有效维护监管秩序。

  对于已经立案的减刑、假释案件,我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减刑、假释的,均在裁定书中表述相关理由,让罪犯清楚了解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原因。必要时由承办人员亲自为罪犯面对面辨法析理、释惑答疑,解开罪犯的“法结”和“心结”,让罪犯心服口服,安心接受劳动改造。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罪犯悔罪表现的审查主要依据监狱的量化考核管理,而该管理过分集中于参加生产劳动、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等客观方面,缺乏对主观恶性改造的考核,容易造成罪犯投机取巧、片面追求劳动得分。致使法院对一些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改造实质程度把握不足。

  二是对监狱提请的不同批次之间减刑幅度的宽严标准不稳定。这主要是因为受司法解释、国家政策的影响。如2004年我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即豫高法(2004)214号文,我省在这之后的一段时期一直是使用该文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该文件以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将罪犯悔罪表现根据不同奖励划分不同档次,一些标准比较宽泛。如对获得市、省级积极分子的奖励可比照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予以减刑。201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之后,我省在一段时间内未废止214号文,造成监狱提请与法院裁判之间标准不能统一。并根据不同时期对罪犯犯罪类别的打击侧重不同,如前些年强调对“两抢一盗”的严厉打击,当时对“两抢一盗”犯罪罪犯的减刑幅度控制就相对更严格,之后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中政委5号文件要求,对职务犯、涉黑、涉金融犯进行从严控制,相应放宽了“两抢一盗”罪犯的从严控制,但仍在原则范围内,适当从严把握。

  三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规范尚不够完善。2015年初,河南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根据2012年司法解释出台了我省《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由于该文件刚刚颁布实施,全庭同志学习领会还不到位,为此,有关办理程序尚需进一步完善,如庭审程序的改进,裁定格式的调整以及对不予减刑、不予假释决定的规范,都需进一步调研完善。

  四是至今尚未建立关于减刑、假释工作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系统。根据省高院的要求,部分兄弟市在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已经相继建立了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由于我市监狱服刑人员较少,目前尚未建立。这样不利于法、检及刑罚执行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也不利于更好开展公开开庭审理及网络庭审直播工作。

  五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到位。由于最近新出台了很多新规定和新规范,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培训,该工作未做到位。只是在庭审中以及合议时,对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向人民陪审员进行讲解,陪审员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标准掌握不准确。

  四、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

  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认识,制定措施,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一)进一步拓展公开力度,确保廉洁司法

  减刑、假释直接关系到服刑罪犯的人身自由问题,为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我院要进一步拓宽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路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案件质量。

  一是坚持狱内公开,拓展监外公开,深化网络媒体公开,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判的效果。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加强法官司法作风建设,提高廉政执法意识。通过审务督查、案件评查、警示教育等方式使审监法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做到廉洁、文明、公正司法。三是严格执行案件说情留痕制度和抵御说情备案登记制度。对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无论来自法院外部以及内部人员的说情,一律予以登记公示,对承办法官抵御说情的予以记录留痕。从制度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严格立案、庭审、研究、签发文书等环节的规范管理;五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法官违法违纪办案的,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完善相关规范

  关于减刑、假释工作,在经历了前段时期的改革探索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新规定,省高院在调研后,于今年年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形势,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这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操作依据,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规范。

  一是积极组织系统学习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的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及省高院新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裁判标准。二是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开庭审理程序规范、不同类别的文书制作规范,签发文书流程规范等。三是召开培训会或座谈会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及刑罚执行机关相关人员进行新的司法解释及新规范性文件的培训,规范刑罚执行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提请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提请及裁定标准认识,降低对提请减刑幅度的改动率,积极促进我市监管秩序的稳定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合力维护监管秩序

  减刑、假释工作涉及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法院的审判,因此三家不但要相互制约,更要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维护好监管秩序。由于省院刚刚颁布新的规范,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探索、运用和掌握,因此更需要三家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是继续坚持提请案件质量分析机制。对省院新颁布的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引导,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提请案件质量的分析,对实际运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反馈指导刑罚执行机关,不断改进工作作法。二是引导和促进执行机关转变重罪犯客观劳动表现而轻主观改造表现的工作方法,通过交流、沟通,协助刑罚执行机关建立主、客观表现并重的科学的减刑、假释考核考察体系。三是加大协调力度,尽快促使三家建立网上协同办案系统,有利于掌握服刑罪犯的服刑动态表现及相关信息,更好促进相互监督制约。四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减刑、假释效果。继续坚持减刑、假释回访制度,通过到监狱服刑地、家访等方式对被减刑、假释人员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服刑人员被减刑后的改造表现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表现、思想状况、生活状况。并与司法局沟通,协调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促进假释人员的矫正工作。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重大问题,报告工作,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改进减刑、假释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减刑、假释工作取得的成绩,与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关心、监督和支持分不开。新时期的减刑、假释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院将以本次审查评议为契机,进一步改进不足,开拓奋进,努力开创减刑、假释工作新局面,为法治鹰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不辜负市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待!


 

Copyright 2004-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豫ICP备15017033号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