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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5年8月31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天顺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牵头,于今年7月下旬对《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和鲁山县、郏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鲁山县朱家沟粘土矿、张良镇老庄村地质灾害隐患村、郏县黄道镇西黄道村地面塌陷区治理项目,郏县众和建材有限公司等地,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市地质环境现状

  我市处于豫西山地与淮河平原的过渡地带,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断裂构造发育,地质历史上岩浆活动频繁;属于淮河上游地区,分属于汝河和沙河两个水系,境内大小河流、水库众多;平顶山市又是我省三大暴雨中心之一,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多发区,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近年来以采矿为主体的人类工程活动逐年增加,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也愈发强烈,造成了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30处,其中,崩塌38处,滑坡36处,泥石流15处,地面塌陷38处,地裂缝3处。

  二、我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情况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自觉性

  全市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近年来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及矿业权人的法制意识。一是利用报纸、广播、门户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法规汇编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有关地质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近年来,全市累计印发《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汇编及宣传资料1万余册(张),悬挂宣传标语100余个,充分利用“3·19矿法宣传日”“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点,到重点矿区、重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开展宣传50余次。通过对地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性,为我市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均成立了高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印发《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健全了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二是制定措施、落实地灾防治各项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市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监测预警、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应急调查、地质灾害日报等各项制度,真正做到了信息畅通、报告迅速、处置及时。目前,各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全市一百多个地质灾害点逐个进行调查登记,并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重要的隐患点均设立警示标志。对重大影响区的居民发放了明白卡,使其明白撤离的线路、避让的地点。

  三是防治结合,积极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大力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点搬迁避让工程。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及时申报部、省“两权价款”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目前,还有四个项目(资金三千多万元)正在实施,分别为:鲁山县尧山镇营盘沟泥石流应急勘查治理工程、郏县堂街镇龙王庙滑坡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石龙区青草岭地裂缝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鲁山县张良镇老庄村滑坡搬迁避让及勘查治理项目。同时,也积极加大市财政资金投入,近几年来,平顶山市本级财政投资近四千万元,设立了七个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对急需治理的灾害点进行治理。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我市辖区内现有采矿权182家,其中煤矿49家(其中中平能化集团17家),铁矿21家,岩盐矿8家,铝土矿9家,水泥灰岩矿20家,其余矿种75家。近几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着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一是科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了《平顶山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了科学、具体、合理的规划,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目前,市以上发证矿山(除长期停产的矿山外),均已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同时积极督促采矿权人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已缴存保证金11326万元(包括中平能化集团存于其内部财务公司账户的7000余万元)。

  三是强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针对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重点对因采矿引起的土地塌陷、矸石山、采矿堆积废弃地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积极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对计划经济时代的老矿山和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力争尽早消除地灾隐患、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近十年来,共争取上级投资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37个,涉及资金1.7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项目6个,资金3820万元;省级财政项目31个,资金1.39亿元。通过对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落实,解决了矸石山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缓解了采煤塌陷区造成的影响,改善了工农关系和环境质量,有利于社会稳定,实现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质灾害防治方面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县(市、区)普遍存在地灾防治经费不足,投入不够的问题;二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测手段落后;三是一些基层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监测有死角。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问题

  一是对《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一些矿山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个别地方领导还没有形成依法管矿的观念。

  二是部分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认识不足,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矿山环境保护”思想。许多矿山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经济效益,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上,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推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难度大。传统的矿业发展走的是“先开发,后治理”的路子,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上,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部分矿山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这种“末端治理”的定式,至今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难度大。计划经济时的老矿山、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资源整合关闭的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治理资金缺口大,无法进行有效的恢复治理。

  四、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全民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珍惜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社会氛围,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使开发与生态同步落实,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二是应建立和完善法制机制,建立明细的责任机制。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防治,关系民生,责任重大,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落实责任。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蓝天工程、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常抓不懈。

  三是应建立多元的投资机制,在加大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治理,努力形成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新机制。

  四是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施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等“三区两线”露天矿山关闭与矿山复绿工程。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矿山”“绿色矿山”的理念,在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矿区和谐等方面严格要求,形成良好氛围。

  五是应建立完善有效的补偿机制,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地质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共同形成生态补偿机制。

  六是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重点是在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区,工程建设项目区,矿山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带,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环境论证,监测、工程监理等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地质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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