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搞好乡镇人大工作既是加强县乡人大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实际接触和了解,认为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要理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至于乡镇人代会何时召开,会期长短,要根据每次人代会的议程合理安排。如果是换届,应该在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如果是每年的例会一般要在3月底前开完。如果临时召开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会期取决于会议内容,一般例会会期安排两天,专题人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乡镇在举行完换届会议后,没有很好地实行例会制度。一些地方因为特殊原因,常常拖到下半年或者不开,还有个别乡镇只在有选举任务时才召开一次大会,这些不规范做法,亟待纠正。
二、关于乡镇人大主席
《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一样,是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有些地方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称之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是不正确的。
三、关于乡镇人大机构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镇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笔者认为,虽然县、乡人大都是在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但县人代会主席团在会议闭幕后即完成使命,而乡镇人大主席团还要交办意见建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性机构。
关于乡镇人大工作机构,河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早在1989年8月,就通过了《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人员组成及任期,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十二项职权,规范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坚持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及联系代表等制度,为基层人大工作开展和代表活动阵地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近年来,随着县乡人大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也逐步规范。但也有一些地方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认识不清,乡镇人大工作被动应付的局面有待改善。
四、关于主席团的组成
根据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乡镇人大主席团由7至13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不超过15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不作主席团成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乡镇人大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务。
五、关于乡镇人大常规性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除每年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换届时做好下一届人代会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之外,其常规性工作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