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在第一季度召开的各级人代会闭幕之后,紧接着有项重要工作就是交办代表建议。由于近年来建议数量逐年增多,办理过程中出现一种貌似追求效率的“重复建议终结论”:“对人大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办、年年都没解决的重复建议,应当终结办理。”对这种论调不可听之任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议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根本没有什么“重复建议”不予办理的规定。即使是重复建议重复办理,同样是承办单位恪尽法定职责的必须。
出现“年年提、年年办、年年没解决”的“重复建议”,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代表建议的法定范围很广,可以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其中有些建议自然会是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解决的。而代表法对有关机关、组织答复代表建议的时限规定是:“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并没有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解决的建议就不可以提出,而且即使六个月不能解决的建议,也不能说建议本身就有什么问题,承办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即可。如果同一代表或其他代表在下一年、再下一年,提出同样的建议即“重复建议”,承办单位也没有“终结办理”的权力。人大代表关于取消农业税的建议、城乡选民按人口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建议等等,都不是提出建议当年就实现的。还有现在尚未成为现实的“关于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许多建议,同样是连续提了多年的“重复建议”。这些“重复建议”饱含着人民福祉、寄托着百姓期望,经历“年年提、年年办”地不懈追求才陆续现实。对代表一年又一年连续提出而未得到解决的重复建议,不但不应轻易否定,反而应当着重思考分析代表为什么执着地一再提出同一建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建议的意义重大、办理复杂有着密切关系的,因此应予充分尊重。
持重复建议终结办理观点的人,可能会说他们提出要终结办理的是指那些“无法解决的建议”。“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中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不能解决的,充分说明原因,同样是一种办理方式。“代表建议处理办法”中还对不应作为建议提出的五种情况作了规定:“(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即使有代表提出了不应提出的建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对代表建议进行整理、分类时也会依法踢除退回,不会作为“交办件”发送给单位办理,更谈不上“重复办理”、“终结办理”问题。凡是代表的合法建议,经交办机关审查、交办,不论其建议是否纵向或横向“重复”,承办单位都无权终结办理。只有办好才是恪尽职守的体现,“重复建议终结论”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