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永胜
现就设立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完善省和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法制部门立法机构设置,建立与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相适应的立法队伍,推进立法专业人才培训和储备。”
201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已经批准授予了平顶山市地方立法权,要求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设立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建议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人选从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设立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行使地方立法权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保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的效果;有利于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吸纳代表在闭会期间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人大议事的质量,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任务和要求。
以上说明和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议设立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