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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的意见

(2016年10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全面提高人大代表思想道德素质和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代表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重要部署,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二)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培训,加强代表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引导代表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利,熟悉和掌握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二、重点任务

  (一)培训对象

  代表培训分市、县、乡三级代表培训,乡人大代表主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市人大代表主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分别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培训。

  (二)培训形式

  代表学习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履职培训、专题培训、其它学习形式。代表除了必须参加的各类培训以外,还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履职需要,增强自主学习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1.初任培训。集中安排在新一届代表当选后,在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乡人大代表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学习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宪法基本知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等为主,时间安排一般为1—2天。

  2.履职培训。集中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两年期间内安排,通过举办学习班的形式,集中学习培训,主要以专家授课、研讨交流的方式进行。学习应以如何开展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为主。时间一般为2—3天。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的代表,通过阅读有关的培训教材、资料及授课光盘等形式,进行学习。

  3.专题培训。在代表任期内,根据代表的履职需要,确定专题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安排,或者通过发送专题学习资料及授课光盘等方式组织学习。

  4.其它学习形式。闭会期间,各代表小组可结合本组实际,采用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织代表赴外地学习、考察等。

  (三)培训内容

  1.党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人大代表要把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作为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学习培训要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使之成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建设的根本遵循,成为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的工作指南,成为广大代表真情为民、依法履职的思想前提。

  2.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围绕宪法和有关法律,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学习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知识,了解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

  3.代表履职的程序、形式和方法。围绕代表依法履职,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及有关的制度、办法等;学习如何在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财政预算和决算等内容;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代表工作的文件;学习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程序和方法。

  4.代表履职所需的其他专门知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代表履职需要,结合代表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面的工作,让代表掌握所需要的有关专门知识,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负责组织落实。市、县(市、区)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应及时制订代表的培训规划和对县(市、区)代表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根据培训规划和意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代表由选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

  (一)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是代表依法应尽的义务,也是代表依法履职的一种形式。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集中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7天。

  (二)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有关费用,从财政拨付的代表专项经费中列支。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培训规划及指导性意见,统筹安排好各级代表的培训工作。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代表学习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协助做好代表培训的有关工作。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工委要进一步规范代表学习培训的资料工作,加强和完善代表学习培训资料的审定和编印工作,向代表寄发各级人大刊物及有关资料等。要建立代表学习培训档案,记录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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