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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2016年4月27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郭桢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就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下简称法工委)共收到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8件,其中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44件(涉及民生领域32件、农林业发展7件、教育医疗5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04件(其中:舞钢市9件,宝丰县26件,郏县11件,鲁山县7件,叶县、新华区各12件,卫东区11件,湛河区6件,石龙区1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全年内未制发规范性文件;2015年,法工委未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3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的规定,法工委依法对收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初审后,按职责分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4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其中:财经工委审查16件,法工委审查4件,城工委审查7件,农工委审查7件,教工委审查5件,环资工委和预算工委各审查2件,联合审查1件),没有发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法工委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104件各类决议、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予备案。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常态管理,提升报备水平。一是严格把关,加强工作督导。法工委严格落实审查规定,认真登记,并加强与报备机关的及时沟通。通过督促检查,报备单位的报送及时率和材料完整性有了明显提高。二是建立备案审查信息资料库。建立了电子台帐,方便规范性文件报备统计,提高了工作实效。三是定期了解有关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照年度发文目录及时核查,防止了漏报。

  (二)严格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一是严格审查流程。法工委在登记初审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启动审查程序,并按照业务归口原则开展审查工作。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工作机构的,进行联合审查。如市人民政府报备的《关于推进平顶山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涉及多个工作机构,法工委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分送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审查;二是严格审查标准。以审查办法中规定的“五种情形”为标准,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是严格审查时限。根据《审查办法》的有关要求,审查工作一般须在30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负责审查的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延长30日。目前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均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审查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咨询体制。邀请专家论证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评估的主要形式,目的是通过专家论证、咨询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公开、公正。2015年6月,法工委对全市1000多名立法人才资源进行全面摸底和登记造册,经反复征求意见、认真筛选,提出了建议人员名单,为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和立法顾问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县区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日常报备过程中,召集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负责同志进行座谈,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日常沟通,及时了解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指导创新审查方式,解决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指导县(市、区)人大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有序开展工作。2015年以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明确了备案审查的机构,配置了专门人员,9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中有5个出台了备案审查办法,为下步开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一是个别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够到位,至今未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的重备案轻审查,工作不主动、不到位。二是大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且均为1人,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报备不够规范。按照《审查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较2014年相比,市人民政府报备及时率有所提升,但仍有个别报备超时现象。多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虽然都能够在年底统一报备,但时限意识不强,报备材料不够规范。

  (三)审查能力较弱。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但是目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人才建设相对滞后,个别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对备案审查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对备案审查工作不够熟练、专业。另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成立相应的法律专家咨询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效果。

  四、下步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市“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都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高度,切实提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明确职责要求,加快推进,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抓好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做好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结合。一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准确报备,做到有件必报,不迟报,不漏报,报送的材料要完整齐全;二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的各项制度。围绕报、备、审环节健全机制,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三是要加强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团体、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沟通平台,畅通联系渠道,及时接收社会各界提出的审查建议。

  (三)突出重点,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一是要抓好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严格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内容。在审查协调性时,要求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二是抓好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审查。主要结合制发单位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依据以及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有制发的必要性以及制定过程是否合法。对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重点审查其事先是否进行充分论证,是否向社会公布,是否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必须召开的听证会是否进行了听证,严把制定程序关。

  (四)提升能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队伍建设。一是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加强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和研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二是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使备案审查结果更加权威,努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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