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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16年12月28日在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平顶山市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长   徐渊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议(草案)》的背景和必要性

  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系统推进的重大任务。从1985年“一五”普法开始,至2015年“六五”普法结束,我市已连续实施了六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市人大常委会也相继作出了六个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30多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创新发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今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7月29日,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按照中央、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10月13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为实现我市“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在“七五”普法规划实施之际作出决议,推动全市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

  二、《决议(草案)》的起草思路

  《决议(草案)》在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主要精神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着眼于我市“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对象,更加强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调要进一步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总结吸收我市“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基础上,对“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对象、工作措施和组织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力求《决议》作出后对我市今后五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决议(草案)》提出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二是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位,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三是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四是紧扣我市“十三五”时期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与推进“四大转型”、实施“六大攻坚”、创建“一个示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决胜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决议(草案)》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强调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景区“法律八进”活动,结合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体现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全民性。突出强调三类重点人群:一是坚持把领导干部作为关键。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试合格证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必训内容。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二是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三是坚持把农村贫困人口等作为重要群体。围绕我市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助力精准扶贫攻坚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以及残疾人、农民工、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引导他们依法维权,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重点对象的范围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城镇居民和农民六大类重点对象,有了较大调整,以期更加突出重点,强化精准普法。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为此,《决议(草案)》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使人民群众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强调把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街区、长廊、橱窗等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完善图书馆、文化场馆、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加强法治微电影、动漫、公益广告、书画摄影、文艺等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丰富法治惠民活动,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文化建设成果。组织开展优秀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优秀法治文化作品、优秀法治文艺宣传团体评选等活动,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四)关于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决议(草案)》明确要求要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四级创建活动,深化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抓好农村、社区、企业等城乡基层创建,探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广泛开展争创农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家庭、城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商户活动,教育引导基层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紧密结合部门行业自身职能和特点,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开展金融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信访投诉、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网络整治、城乡建设、校园周边环境等具有行业特色、工作特性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措施。为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规范、持续和有效开展,《决议(草案)》提出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和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等,夯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基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专职队伍、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和法治文艺宣传团体建设,提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能力。强调要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构建法治宣传教育数据库,建立全市统一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解读平台、法律服务咨询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信息共享。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供给方式,丰富内容的呈现方式,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切实把法治宣传教育延伸到基层,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决议(草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总体计划。加强各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副主任,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法治宣传员,确保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落实到位。强调要加强经费保障,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经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七)关于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是推进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决议(草案)》要求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认真开展中期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加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培育和树立一批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以上说明和《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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