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县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或实际需要确定。
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专题询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提出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调整和增加专题询问议题。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工作机构,应提出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开展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组织方式、询问对象、询问的主要问题、跟踪落实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专题询问举行一个月前,将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告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由常委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工作机构与询问事项涉及单位沟通协调,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拟出询问重点,并通知应询单位。
第十二条 应询单位应于专题询问举行十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回答询问的内容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举行七天前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根据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应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应询单位负责人应当场客观准确的回答询问,不得推脱或回避。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口头回答或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的问题经应询单位负责人回答后,询问人和县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应询单位负责人应予回答。询问结束后,仍有问题需应询单位答复或需应询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的,应询单位应于询问结束后七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结束十日内,县人大常委会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应询单位研究办理。
受询问机关应在审议意见规定时限内将办理和整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一些重大事项,应询单位办理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应询单位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常委会可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可采取现场直播、录播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