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油助力。
河南一个村办厂,赚了钱,干部说要买两部好车,村民开大会说“不”,应该修条马路,让大家受益。
福建龙溪一个村的村民选举时,到了中午12点,不回家做饭,饿着肚子也要等着开票箱。
这些事情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农村的鲜活“照片”。
1987年11月24日,是一个值得中国农民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中国农民实行自治的第一部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颁布。这部法律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使农民群众能够在最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村民自治使中国广大农村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而村委会组织法这段非凡的立法经历也永远载入全国人大立法史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从1984年开始起草,到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再到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许多人也许难以想象,这部被视为开创了中国“草根”民主的法律,制定过程一波三折。
起步基层自治的民主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逐步瓦解,人民公社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民事纠纷大量增加,修路、水利、封山育林、办小学、办养老院等农村公益事业管理匮乏。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对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记忆犹新。1980年初,人民公社解体后,在广西、湖南最先有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有的叫村民自治会,有的叫村民小组,对身边事管理得井井有条。当时彭真敏锐地抓住这个时机,1979年、1980年,他多次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和民政部派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设置、选举等有关事宜,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宪法地位,也为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1984年8月,民政部民政司起草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稿,当时的名字叫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发给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湖南、天津6个省、市征求意见,还派人到山东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通过不断征求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大专院校、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反复修改,到1985年12月26日,民政司修改出第6稿,并起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说明。
1986年9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形成了三条纪要:一是村委会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工作简繁以及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二是村委会下面的机构要力求精简,享受补贴的人数要限制,尽量减轻群众负担;三是村委会要督促群众完成国家分配的各项任务。10月11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议案。
审议委员们激烈争论
第一次审议。1987年1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被列入会议第二项议程。据当年参与法律起草工作的民政部计财司原司长白益华回忆,分组讨论时,不少委员提出了问题,有的相当尖锐。
有的委员说,中央刚刚作出决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民政部起草的这个条例,为什么不写入四项基本原则?
有的委员说,村民委员会下面还要设治保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一个套一个,有没有必要?
有的委员说,为什么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为什么是指导关系?
法律草案在会上还受到基层地方政府和官员代表更多的质疑和反对,分歧点集中在村委会和乡政府关系的界定上。
第二次审议。1987年3月10日,彭真委员长主持召开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委员们连续讨论了两天,大部分委员觉得修订稿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上,依然意见很多。鉴于此,彭真提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原来是准备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我提议把它提交到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因为这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是八亿农民的一件大事。”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彭真的提议。
第三次审议。1987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彭冲副委员长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他提议,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建议改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提议获得一致通过。
大会期间,为了让代表们畅所欲言,1987年4月6日上午,彭真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召开代表团团长座谈会,专门讨论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
大会审议中,争论仍十分激烈,一个代表团中,常常出现针锋相对的意见,最突出的分歧点仍然是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会外,一些农民也给全国人大写信,希望人大代表为广大农民制定好这部法律。
1987年4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一个决议,授权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
通过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1987年11月24日下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为了慎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试行法”的名义出台,以便将来修订正式施行。
至此,历时四年,经历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反复修改三十稿后,村委会组织法终获出台。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1994年,根据近7年的实践,开始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村委会成员选举和罢免程序,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
这部法律自实施以来,在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