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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人大建设》刊文:让鹰城公交驶上优先发展之路

  公交优先发展,事关百姓出行。2021年1月1日,《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使鹰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迈上了新台阶,进入依法发展、优先发展、规范发展、安全发展的新阶段,必将助推城市公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发展。

  安全出行公共交通无小事

  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随着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公交优先”已成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公共政策。近年,平顶山市委、市政府把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摆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便群众出行,公交出行率和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持续推进和公共交通体系结构调整,公共汽车客运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与城市总体发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在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中占比较低,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水平不高,线网结构不合理,换乘不方便,公共汽车客运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营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发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和保障。制定一部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地方条例,对于解决好以上这些问题,已经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公共交通看似事小,却关系百姓每天的出行需求,是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公交优先,实质是百姓优先、民生优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也关乎百姓幸福感和城市竞争力的提升。通过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必将进一步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推进绿色、便捷、安全出行,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在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上,一位基层人大代表道出了群众对加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的期盼之情。

  “绣花”功夫打磨法规条文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准确把握城市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聚焦市民关切,关注民生事业,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将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列入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座谈论证、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座谈会10余次,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有关局委负责同志、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深入公交企业、场站和公交站点,通过乘坐线路体验与一线公交司机交流等形式,收到意见和建议200余条。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逐条分析、梳理,予以充分吸纳。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至此,在省人大常委会精心指导、市委高度重视和多方共同努力下,《条例》历经选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议报批和十几次修改后后终于出台。

  “立法是个精细活儿。一部地方性法规要经受住群众挑剔和实践检验,必须静下心、沉住气,用‘绣花’功夫做好立法时机选择、条文推敲打磨、立法环节把控等各项工作。”平顶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四光表示,在《条例》形成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外出学习考察,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召开相关部门、立法专家座谈会,并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使各方面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在汇总意见后,反复对条文进行推敲打磨,通过做深、做细、做实这些繁琐的具体工作,使法规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可行、条款文字表述更加准确到位。

  在《条例》后期修改过程中,平顶山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重要条款多次研究修改。以《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例,立法初期是《平顶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后来变更为《平顶山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看似改动了寥寥几个字,却让《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晰。城市公共交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客运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和轨道交通。《平顶山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施行,轨道交通尚未开始建设,公共自行车所占份额较小。2020年8月28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认为,鉴于存在多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而城市公共汽车是目前最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为突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并为轨道交通、水上客运、公共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管理的地方立法预留空间,决定变更名称,将调整范围由城市公共交通修改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使用范围最广、惠及群众最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法治护航助推公交高质量发展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1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精神,立足平顶山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明确落实“公交优先”原则,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交客运发展。

  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协力配合,以确保公交客运事业优先、健康发展,使公交车能够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首选。为此,《条例》第5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城市规划、财政扶持、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安全防范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其线路运营属于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经营期限设定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运营企业的投资意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期限过短,不利于吸引社会力量进行投资,同时影响线路运营的稳定性;期限过长,不利于引入社会竞争机制,运营企业有可能随遇而安,难以保证向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张四光说。

  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并结合外地立法实践经验,《条例》第19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条例》还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期限如何确定,并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2020年7月7日,贵州省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坠湖致多人死亡,驾驶员张某钢所作所为令人唏嘘,驾驶员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再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条例》征求意见时,针对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营安全问题,有市人大代表提出,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身心健康状况关系公共安全,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平顶山市人大法制委根据这一意见,专门增加了一条内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重点岗位安全背景审查制度,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离不开法治引领。我们相信,随着这部具有平顶山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统筹城乡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平顶山建设全国转型发展示范市、争当中原更加出彩样板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鹰城贡献高品质服务的公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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