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
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承办或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本委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报告。
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工作,起草审议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四、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起草审议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项视察、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鹰城环保世纪行”活动。
七、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修改意见的办理工作。
九、承办、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本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十二、加强同上下级人大对口部门的联系,学习了解外地人大相关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