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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守护鹰城水脉

来源:《人大建设》2021年第5期

  河道作为防汛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2021年3月1日,《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鹰城河道保护工作迈向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新阶段,对于理顺河道保护体制,实现河道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把河道保护扎进“法治”笼子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河道是水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平顶山市位于淮河流域沙颍河、洪汝河水系上游,水网密布,河道众多,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有88条。这些河道具有防洪、排涝、供水、调蓄、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平顶山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水同治”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长制,着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还水于民,还绿于民,极大地提升了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保障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民生改善。

  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日益增多,比如河道管理权责不明晰、存在空白和缺位,河道开发利用过程中重建设、轻保护,以及在执法过程中依据不足等。立法加强河道保护势在必行!

  广泛听取民声民意和各方意见、建议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2019年10月,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深入10个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实地察看、现场询问、听取汇报等形式,详细了解河道管理保护现状、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查看大小河流20多条,开展暗访5次,召开由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市民、法律实务人员、专家学者参加的各类座谈会8次,收集意见、建议90多条,打通民意征集的“最后一公里”。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只有把河道保护工作扎进“法治”的笼子里,方能长治长效。研究制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河道保护法规,为河道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创新河道保护机制,规范河道保护工作,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是人民群众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热切期盼,也是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的责任担当。

确保立法有特色、真管用

  经河南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河道保护条例被列为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审议项目。市政府及时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论证会、组织外出学习,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7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8月28日,平顶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员对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同时通过《平顶山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等媒体和平台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中,有各级人大代表提出来的,有法律专业人士提出来的,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来的,也有普通群众提出来的,背后凝聚着人民群众对《条例(草案)》的关注和关心。有人提出,应将“实行河长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该建议得到了采纳。“近年,平顶山市在河道治理和保护上全面推行河长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将实行河长制这一实践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为民理念。”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四光介绍。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10月23日,平顶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建立健全河道保护机制

  《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确立“科学规划、生态优先、防洪为主、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河道保护原则,站在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高度,坚持问题导向,把着力点放在解决河道管理范围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上,除了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外,还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河道保护相关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河道专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河道保护相关工作。”

  将河长制工作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重要内容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从构建组织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检查督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本市实行河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长制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河长应当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保护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平顶山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湛河、大浪河、灰河、应河、东湛河、大泥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河道管理保护职责。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河道保护,也在《条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探索河道规划治理管理新模式

  对河道实施科学合理的设计与规划是保护水环境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河道规划工作,《条例》突出“三个明确”,即明确本市实行河道名录制度;明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专业规划;明确市、县(市、区)沿河城镇的河道建设和整治专业规划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为彻底摸清河道底数,《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河道名录制度,市管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管河道和其他河道名录,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条例》坚持严字当先、严防严治,对于河道治理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一是明确提出河道治理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尊重河流自然属性;二是明确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实施方案;三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制度和河道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明确责任单位,鼓励采用政府购买等方式,实行河道日常保洁的社会化。

  重拳治理顽疾是《条例》的又一亮点。针对河道采砂难题作出具体详细的规范,一方面强化治理监管,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条例》不仅明确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还对具体的河道采砂活动定下“条条框框”,要求“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河道生态;按照夜间停歇制度,严格在规定时间段内采砂;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明确“采(运)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采(运)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采砂成本,才能有效震慑偷采砂者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最高将面临30万元的罚款处罚。其中,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外,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超过100吨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保护河道,力促人水和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加大河道保护力度、保障河道健康生命必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用法治力量守护鹰城水脉,努力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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