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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调研报告(2022年4月)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安排,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于4月初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宝丰县、湛河区人民法院等地,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认真了解2018年以来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持续稳定向好,行政案件质效稳居全省第一方阵,为我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助力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明显。一是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融入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2018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涉企行政案件1253件,主动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快立快审快结269起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了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多角度服务保障“放管服”改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行为案件741件。同时,做好行政协议、行政处罚等案件的协调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一是加强涉民生行政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公民基本财产权益;审慎应对行政处罚权跨领域集中行使,杜绝多头执法、职权交叉导致的扰民、伤民现象。二是全市两级法院共建成11个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委员会,制定出台《平顶山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协调化解委员会、争议化解办公室以及诉调对接平台“三位一体”的优化力量,实质性化解重大行政争议329件。三是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行政案件,积极拓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范围。

  (三)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力度加大。一是坚持支持和监督并重的行政审判理念,妥善处理了一批难点、焦点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推动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四年保持上升态势,2021年达到73.3%,“告官见官”目标初步完成。三是就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涉诉行政行为的共性、倾向性问题,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115份,从源头防范行政执法风险,减少社会矛盾;建立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行政争议联动化解,2018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协调化解争议矛盾问题576个。

  (四)行政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是灵活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手段,有效打破“诉讼主客场”对案件质效的影响,着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充分便利。二是狠抓庭审实质化,严格依法举证、质证和审查运用证据,认真落实由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制定《关于实施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意见》,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三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增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的了解。

  (五)行政审判队伍素质持续提升。一是加强法官思想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积极开展政法队伍整顿活动,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围绕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制作文书、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等制度,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监督,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坚决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廉洁司法。

  2、问题和困难

  (一)行政审判的理念仍需进一步转变。个别行政审判法官未能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之间的关系,片面强调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生硬要求当事人接受和解或是协调撤诉,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导致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个别法官在案件处理上抗不住干扰,顶不住压力,不敢严格司法等等。这些理念和认识上的差距,影响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大都涉及多方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行政审判的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部分行政案件审结不及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不高。一些非诉行政案件办案周期长,执行难度大,有效执结率不高,社会效果不佳。

  (三)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群众知晓度不高,不会告、不愿告的情况仍然存在;少数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与法律素养不同步,片面强调维护自身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扰乱法庭审判和工作秩序;对于行政相对人被判败诉的案件,多数都上诉或申请再审,特别是一些涉及历史遗留性问题和敏感性案件,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或结案后继续上访,给行政审判工作增加了处理难度,造成案结事难了。

  (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释法说理不够,造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重视程度不够,应诉意识不强,需要法院多次督促、指导;部分行政机关出庭准备不充分,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庭应诉能力不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偏低,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出庭应诉质量不高,出庭效果不佳;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力度不够,还存在拖延履行等问题,对司法建议的回复率也偏低。

  (五)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类型、数量的日益增加和公民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给行政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法院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审判人员配备不足,力量薄弱,法官工作压力大,审判顾虑多,加之个别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能力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3、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转变行政审判司法理念。一是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准确把握行政审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切实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政审判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国家法治进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把行政审判司法能力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和推进。二是全市两级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科学的行政审判理念,认真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等关系,确保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既聚焦民生热点难点,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围绕服务大局,积极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服务职能,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一是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智慧法院建设等有效措施,探索建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断优化审理和裁判方式,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二是畅通诉讼渠道,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配套政策,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同时探索制约和防范行政滥诉行为的措施,既加强当事人诉权保护,又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推动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努力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四是进一步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探索执结非诉行政案件的方式方法,减少裁执分离案件的范围,强化执结效果。五是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有效执结率。

  (三)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旁听行政案件庭审,行政案件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强司法公开,不断提高社会知晓率和认同度,推动全社会养成法治意识,着力营造理解、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行政诉讼意识,促使当事人在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而非通过上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做好立案前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正确对待诉讼结果,努力减少非理性涉诉上访。四是抓紧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大对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缠诉缠访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良好行政诉讼环境。

  (四)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评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适当性、合理性,尽量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二是各级行政机关要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活动,尊重司法权威,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及和解协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严格落实和及时反馈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三是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出庭应诉率和应诉能力,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能力。一是要配足配强行政审判工作力量,充实行政审判一线队伍,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加强行政审判合议庭建设,保证行政审判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加强对行政审判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政治定力,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公正廉洁。四是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学习培训,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审判能力和业务素质。五是要加强对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新类型案件、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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