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科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专职委员比例,直接决定着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质量。近期,围绕优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问题,以我市为例,对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及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一、结构优化必要性
一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两次下发、河南省委和平顶山市委分别三次下发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强调指出,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专业、知识结构,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提高到60%以上。这表明,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是党在新形势下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举措,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二是新时代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实际需要。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系列重要职权,行使好这些职权,不仅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履职能力,较强的知政、参政、议政能力,同时还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法律、财经、环保、农业、科技等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只有科学合理选配常委会组成人员,才能更好地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高效地行使职权。
三是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政治需要。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的这种特殊地位,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专业、知识、素养和能力必须符合新时代“四个机关”建设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15年以来,虽然我市在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实践、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组成人员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专职委员比例低等问题。
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年龄结构偏大。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有38名,其中,50岁以上(含50岁)的有32人,占比为84.2%;35-50岁的有6人,占比为15.8%。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最多的汝州市为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43名,其中,50岁以上的26人,占比为60.4%;35岁以下的有4人,占比为9.3%。年龄结构偏大,不利于人大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人员少,特别是法律、财经、环保、农业、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更少。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为例,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 38人,党政领导、高校、医院、及民主人士31人,企业家、技术人员4人。10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占51.77%,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22.7%,专家、技术人员占12.41%。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看,领导干部多,专家学者少,特别是法律、财经、环保、农业、科技方面的专家更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的行使。
三是专职委员的比例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由专职、兼职委员组成。现全市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仅占48.46%左右。其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8人中,专职委员18人,占比为47.4%,兼职委员20人,占比为52.6%。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多的汝州市,专职委员21人,占比为48.84%,兼职委员22人,占比为51.16%;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少的石龙区,专职委员16人,占比为51.61%,兼职委员15人,占比为48.39%。
三、优化人员结构的建议
(一)注重年龄结构优化。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人大干部培养选拔使用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形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两头小中间大”、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结构,逐步推动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一委两院”干部双向流动制度,有计划地吸收优秀中青年干部进入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
(二)注重专业结构优化。一是按知识结构选人用人。在选配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既要注重有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同志,又要注重有懂法律、经济、管理、科技文化知识的专业人员。二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能力。把习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宪法法律和业务知识作为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好任前、任中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政能力。三是学用结合提高工作水平。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履职与学习结合、帮带与自学结合,全面提高知政、参政、议政能力。
(三)注重专职比例提高。一是要严格要求。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比例提高到60%以上,确保专职委员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来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人大常委会更加高效地开展工作。二是要明确标准。明确专职委员设立标准,严把专职委员入口关,切实把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代表性广泛的专职委员选拔进入人大常委会。三是要明确目的。实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是必然趋势,但增加专职委员数量,绝不是为了照顾和安排转岗干部,而是要全面提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效能。
(四)注重建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多次不参加会议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是建立健全评价机制,记录代表履职档案,适时公开代表履职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那些长期因病、因本职工作繁忙,以及被代表述职评议为不满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退出制度机制,劝其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