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附件:《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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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附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审查[国民经济]计划
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第[四]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五]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八]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加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一]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的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市直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有关机构、团体]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代表。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非经批准,不得缺席;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经所在代表团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县(市、区)、平顶山军分区和驻平部队、武警、消防支队]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按照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该届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实行常任制。届中需要对这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一般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第十[二]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议案审理办法;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由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五)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向所在代表团请假。
出席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经秘书处同意后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第二十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有]写明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具体审议办法,由大会秘书处拟定,经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处理意见或者审查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七]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一并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提出报告,由]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决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决定,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审议结果[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继续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报主席团研究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以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向代表说明情况,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限期答复]。
第[二]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审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全体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会议对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对各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报告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对有关工作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并由大会作出相应决议。]
相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汇报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并提出相关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第[二]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全体]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前款规定的报告[、]和[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草案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相关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能提出上一年财政决算报告的情况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的时间、程序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一]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以及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名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制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不同选举单位的代表也可以联合提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八条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超过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市出席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依法另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设秘密写票处。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三十五]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将罢免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的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的报告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六条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自行解除,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五十八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主席团和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项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报告和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作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后,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三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二]六十四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情况[、材料]。提供情况[、材料者]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情况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六十五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代表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四十五]六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四十六]六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七]七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一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者举手的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前款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平顶山人大网、平顶山日报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3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
方括号内为删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