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7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
邵志怀的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韩德怀的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
赵学军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楚军荣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宋红超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严凤香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继扬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侯晓宏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祝建中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刘艳丽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马伟明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魏艳丽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
窦士报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郭志学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周官卿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宋红彦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郭滨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张丰奇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文钦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秦蔚鸽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邢智慧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杜军伟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陈国锋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郭国会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盛华平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尹晓雯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赵益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泰东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郑东风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中原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郭毅然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魏跃杰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艳丽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武中立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高东方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刘继扬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严凤香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祝建中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韩俊杰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马骏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杨卫国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西斌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窦士报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国锋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宋红超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文钦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秦蔚鸽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李明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楚军荣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盛华平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张大民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邢智慧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梁桂喜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赵新生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梁玉科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尹晓雯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董海勤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杨宏民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宋一平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查国防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胡全智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岳黎利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邵天智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批准任命:
韩跃武为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国兴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
马国兴的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辞去:
马东光的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免去:
韩跃武的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高国祥、黄永昌、李义生、陈增银、张广平等5名同志的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