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奎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