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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国晓、陈淑雅、梁丽萍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2年2月7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国晓、陈淑雅、梁丽萍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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