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法制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审议。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三、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四、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交流。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