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它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