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工作职责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监督项目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农业与农村方面的监督工作方案、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对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等。
六、对市“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作出的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研究、审议和拟定农业与农村方面的议案。
八、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委员会来平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外市地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沟通交流;加强与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联系。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