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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辉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10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辉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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