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平顶山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成立于1958年5月。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平顶山市10个县(市、区)和驻平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平顶山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平顶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平顶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罢免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平顶山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平顶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平顶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