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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肖来福辞去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接受肖来福辞去平顶山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辞职申请,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肖来福辞去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附:肖来福辞职书

 

  

   

 

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2011]309号文件精神,鉴于年龄原因,我请求辞去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借此机会,我深深地感谢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请予批准。

 

 

 

申请人:肖来福

2012212

 

2012212日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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