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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持证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文件
平人常选【201212

 
 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的通知

 

各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为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加强人大代表与市、县、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经我委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沟通,今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平政办文【201218号)。先将该通知转发你们。

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2012928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文【201218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豫政办【201271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加强人大代表与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可持代表证件入市、县、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场所。

特此通知。

 

O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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