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建生同志辞去平顶山市
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3年4月18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陈建生同志提出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建生同志辞去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