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认主任会议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祝义方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
赵庆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3年6月2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祝义方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主任会议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赵庆祥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