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平顶山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考核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 代表履行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l、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每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2、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3、能够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应邀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各种会议,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项视察、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和其他活动;
2、积极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热心公益事业,表率作用突出;
4、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5、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收集填写;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各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代表日常活动情况记录进行填写。
第六条 代表自评:每年每位代表应认真填写《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考核表》(一式四份),于当年年底前将其送交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个人自评和代表小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按照百分考核的要求,做出实事求是地评价。经汇总后,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核签署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按照《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内容计分标准》规定:获得90分以上的为优秀,获得70—89分的为称职,获得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获得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考核意见于下一年元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每年年初将代表履职考核内容和要求通知代表,年底根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考核意见及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经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下一次市人代会期间对代表履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代表履职成效显著的,其考核结果将作为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凡被评为不称职的,由原选举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行常委会主任负总责,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制,具体负责代表履职考核的日常工作,不断探索提高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平顶山军分区政治部参照此办法,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系统的代表的考核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前将考核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所有得分以该项计分标准最高为限)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40分)
(一)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每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15分)
1、按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每次计3分;
2、按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的每次计1分;
3、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10分)
1、在代表团会议上积极发言计3分,不发言不计分;
2、接受大会秘书处安排的新闻媒体采访每次计5分。
(三)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5分)
1、代表提出的议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每1件议案,领衔人计10分,附议人每人计5分;
2、代表每提出1件建议,领衔人计5分,附议人每人计3分。凡所提出的建议列为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领衔人加计3分。
(四)代表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人代会的,必须书面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的记15分,未经批准的计零分。
本项考核工作根据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记录,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计分。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60分)
(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会议、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参加其他各种会议。 (10分)
1、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每次计2分;
2、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参加其他有关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每次计2分;
3、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集中学习的,每次计2分。
本项考核工作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活动记录,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计分。
(二)参加视察、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10分)
1、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和执法检查的,每参加一次计3分;
2、个人持证视察或调研的,并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交视察或调研报告的,每次计2分。
本项考核工作根据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活动记录,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计分。
(三)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25分)
1、每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的,计5分;
2、代表活动室建设规范,活动记录及时,档案齐全的,每人计5分;
本项考核工作根据代表小组活动记录,由代表小组长负责计分。
(四)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情况。( 15分)
1、收集社情民意,每年固定联系走访人民群众5人以上的,计5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呼声,关注热点、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件计5分;
2、年度内书面述职的计2分,口头述职的计4分;
本项考核工作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活动记录,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计分。
附件二:平顶山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考核表(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