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郭保振 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4年3月1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郭保振辞去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