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4年9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暂行办法》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后,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职务等形式和手段。因此,决定废止《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暂行办法》。本决定从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