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同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市十届人大代表赵翰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许可对市十届人大代表赵翰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