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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职责

    市人大常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平顶山市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平顶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平顶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5.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3个正县级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信访办公室;设立10个正县级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法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等7个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153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32.5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153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532.5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624.5万元,占41﹪;商品服务支出43.6万元,占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4.4万元,占28﹪;项目支出440万元,占28﹪,主要项目是:工委经费、代表活动费、预算审查经费和人代会经费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22.00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10.00万元,公务接待费12.00万元,公务出国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费指机关公务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是各地人大来我市视察调研、来访交流、考察学习、检查指导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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