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级预算决算是指市本级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等。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改进本级预算决算的定期性审查监督工作。本级预算决算的定期性审查监督,包括每年年初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监督、上半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上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本级预算决算的定期性审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应主要放在修订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等方面,新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职权的落实上。
第五条建立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市人大财经工委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等部门参加,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召开预算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分析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交流经济运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由预算工委提出改进预算执行工作的监督建议。
第六条对本级财政体制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专题性审查监督制度。对本级财政和下一级财政税收收入的划分或分成,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对本级财政的债务偿还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完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市人大常委会本级预算决算审查工作咨询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决算咨询专家,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条加强对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高本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经常研究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相互关系、基本特点、演变趋势、存在问题等,增强做好本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应定期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等,深入预算执行重点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解剖麻雀,掌握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主动权。
第九条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问题的查处和整改。完善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专项报告制度,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专项视察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也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专项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对于在经常性监督或视察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