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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度部门决算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市人大常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5.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二)部门机构设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20个,其中:

    1.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7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2.市人大常委会设立3个正县级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信访办公室。

    3.市人大常委会设立10个正县级工作机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二、决算表格







    三、部门决算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决算收入总计1663.03万元,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15年部门决算支出总计1851.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运行”2015年度决算747.5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5年度决算369.96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支出。

   “机关服务”2015年度决算28.6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支出。

    “人大会议”2015年度决算100.00万元,主要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支出。

   “人大监督”2015年度决算1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支出。

   “代表工作”2015年度决算71.50万元,主要用于人大代表视察调研、代表履职能力建设和代表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其他人大事务支出”2015年度决算25.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支出。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5年度决算8.92万元,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2015年度决算1.57万元,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5年度决算375.92万元,用于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死亡抚恤”2015年度决算10.64万元,用于机关去世人员按照规定的抚恤支出。

   “行政单位医疗”2015年度决算41.72万元,用于机关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2015年度决算13.20万元,用于机关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其他医疗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0.17万元,用于机关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决算47.11万元,用于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部门“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三公经费”决算总数140.82万元,比上年“三公经费”决算总数下降95.15万元,扣除2014年购置公务用车因素,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比上年下降25﹪。主要原因是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严格执行全市公务用车改革政策,严格控制和压缩 “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34.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4.9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 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9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决算5.89万元,全年公务接待共33批次,308人次。公务接待费是各地人大来我市视察调研、来访交流、考察学习、检查指导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本年未有因公出国事项。
    五、其他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数242.83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人大机关共有公务用车2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9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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