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许可平顶山市公安局对市十届人大代表陈文平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