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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划定“禁煤区”,“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禁煤区”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

  二、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禁煤区”并发布公告。“禁煤区”划定应当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散煤污染的治理。

  “禁煤区”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保生产、生活和冬季取暖“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全覆盖。

  “禁煤区”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双替代”工作;在“双替代”完成之前,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网点予以保留,为当地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四、“禁煤区”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禁煤区”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的行为。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散煤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推动公众参与散煤污染治理。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散煤污染治理投诉举报制度,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市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应当进行严肃问责。

  八、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决定》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九、本决定自2019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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