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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新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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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委员会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委)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工委的职能作用,当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参谋和助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行使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授予的职权,对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密切同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和市农口有关局、委、办的联系,积极开展各项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努力为我市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农工委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农机、农科、烟草、气象等方面。

  第六条 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决定、决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提出有关农村工作监督的建议和意见,为听取和审议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汇报,提供情况和参阅资料。

  第七条 负责拟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必要时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调查;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办理情况的意见。

  第八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村工作的代表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的办理情况;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代表提出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农口系统的人大代表,听取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答复来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第九条 负责组织对我市农村工作方面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涉及农村工作的调查、视察和检查活动。

  第十条 积极做好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市人大代表或有关人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按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分管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农工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农工委下设秘书科,设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农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农工委会议分为农工委全体会议和农工委办公会议。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工作。

  主任主持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本委的各种工作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工作,组织本委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本委的有关工作任务。

  秘书科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以下几方面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根据领导要求搞好上通下达;通知有关会议,搞好会前、会中的各项服务工作;承担文件起草,上下级来文和本委档案管理;管理印章,做好用章登记工作;为农工委组织的各项调查、视察、检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承担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上下级人大和兄弟市人大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搞好办公用品的统计、领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工委全体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请分管农工委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农工委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全体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农工委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委员会完成的重要事宜;确定农工委职责范围内应开展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农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研究交办代表议案及协助有关部门督办代表所提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听取市政府及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情况的汇报;讨论和通过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其它被认为由农工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农工委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科工作人员参加,兼职委员根据需要参加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研究需要提请农工委讨论确定的重要事项,并提出初步意见;确定农工委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内容和列席会议的人员;研究农工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日常工作安排;研究农工委视察、检查、调查工作的有关事宜;听取农工委组成人员参加的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或视察、检查、调查情况的汇报;其它需要农工委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与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农工委组织的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每年召开一次农工委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通报工作安排,研究常委会和农工委开展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重要工作事宜。加强日常工作中的密切联系,本委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组织的重大活动都要邀请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参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抄送对口联系单位。参加对口联系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重大活动,对口联系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农口的副主任和农工委。

  第十八条 加强与农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了解情况,推进人大农村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联系,工作中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专项调查;密切同兄弟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的联系,交流学习经验,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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