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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2023年5月8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提出、论证、筛选、确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的综合工作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征集、汇总、调整等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二)坚持法制统一、地方实际需要的原则,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废止的关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立法建议书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法律依据、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对策以及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

  第六条  法工委应当于每年九月份向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书面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市人民检察院;

  (六)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七)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八)有关社会组织;

  (九)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一)市人大代表;

  (十二)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项建议的单位、个人。

  除依照前款规定定向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外,还应当在平顶山日报、平顶山市人大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七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征集函件或者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地方性法规立项范围。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司法局统一征集汇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当年十月底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报送的材料除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外,还应当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市司法局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可以先将立法建议项目汇总表送交法工委。

  第九条  法工委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及时汇总和研究,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十条  法工委应当召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协调会,听取立法项目建议人关于项目论证、起草情况和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效益预期等情况的说明,听取市司法局和相关单位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工委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论证。

  立法项目建议单位、个人应当根据需要到会说明情况,解答问题。

  第十二条  法工委可以采用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立法效益预期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协调会以及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考察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法工委应当在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列入立法计划:

  (一)属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

  (二)立法目的明确;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和措施;

  (五)法规草案建议稿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立法规划项目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优先立项。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本市特别急需的;

  (四)法规草案建议稿成熟的;

  (五)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

  第十六条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四)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五)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六)已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或者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

  (七)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立法可以解决的;

  (八)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九)其他不宜立项的。

  个别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经过论证确实急需立法的,可以立项。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主要内容超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宜继续施行的;

  (四)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五)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的地方性法规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六)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七)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八)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审议项目是指计划年度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进行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计划年度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在计划年度或以后年度再安排审议的项目。

  审议项目的数量每年不超过三个,调研项目的数量每年不超过四个。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相比较更加成熟、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审议项目。调研项目连续两年未被列为审议项目的,不再列作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

  第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文本包括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计划制定说明两个部分,并附上相关立法项目建议书和法规建议稿等材料。

  立法计划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提案人、法规案报送的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等。

  立法计划制定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立法计划的过程、总体要求和原则、确定立法项目的标准等。

  第二十条  法工委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和说明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按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修改后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并按规定报中共平顶山市委审定、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分别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立法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提案人依法提出法规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立法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在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六月份开始启动,与征集次年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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