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宏伟、朱国克、周万庭因年龄原因提出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宏伟、朱国克、周万庭辞去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