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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4年9月19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六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机构的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三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六条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开会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做答复。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人事任命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七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案表决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第二十九条 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常委会举行的颁发任命书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委会全体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室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授权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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