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平顶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单位: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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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平顶山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活动,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城乡统筹、保障基本、就近便利、普惠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统筹城乡养老资源配置。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以及对居家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银监、城市管理、消防救援、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培育引入运营服务主体,组织开展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摸排、定期探访、服务质量日常巡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给、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和安全看护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布局以及规模。
第九条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千户的按三百五十平方米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由民政部门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已建成住宅小区未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设施面积不达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标准配置到位;在未配置到位期间,应当统筹社区闲置公共资源设置临时服务场所。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村级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二)为八十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三)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以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四)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五)老年人就医时,在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
(六)六十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实行门票免费;
(七)具有平顶山市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八)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九)子女为平顶山户籍的外地老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十)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开设社区(村)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助餐服务场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上门送餐及集中用餐等服务,并保证用餐安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或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对老年人开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助餐服务运营主体给予场地支持和运营补贴,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高龄、失能、低保、特困供养、农村留守老年人给予就餐补助。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待遇及申领相关补贴等的重要依据。
已持有由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及其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有效评估凭证的老年人,可以直接采用对应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不再重复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政策、设施布局、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贴发放、质量评价、投诉渠道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实行首接负责、限时办理制度。对投诉集中、整改不力、服务失范的运营机构,依法采取约谈、暂停补贴等措施,或者建议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签订运营合同。
运营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及相关标准、考核管理办法、退出机制等内容。
提供老年人日托、全托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组织协调下,妥善安置老年人。
第十七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防汛、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安全值守、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
(四)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规范开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化支撑作用,将专业服务和管理规范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托管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短期托养、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促进专业资源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共享。
第十九条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成立独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业主共同表决同意,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空间、物业服务用房、闲置场地开展定期巡访、助餐助洁、健康监测、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法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代办代购等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给予入职补贴、护理人员给与岗位补贴等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工作时段内一定的护理照料时间,或者采取弹性工时、线上工作等方式,为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探索建立员工家庭直系亲属老年人陪护假、护理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二)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远程诊疗等服务,健全老年医疗服务机制;
(三)开展疾病预防,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
(四)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急诊急救服务;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运行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
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照护师等技能人才,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消防安全管理等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经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交通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线下服务渠道。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线上线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
教育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教育政策体系,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面向基层、服务农村社区的老年教育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服务,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家庭教育、远程教育等活动,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探索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党员干部、志愿者等多元力量协同参与的互助养老模式,为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应急救助和生活照料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广泛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和支持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引入公益广告,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养老、孝老、敬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联合监管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反诈宣传等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