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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2015年1月20日平顶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者其它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铁路、修公路、修河道、建电站、建工厂、办学校、划拨某项专款等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权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将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属于建议内容的可由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后,改作建议提出。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2015年1月22日12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案据应当充分合理,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代表议案应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内容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项,作为一份议案提出。

  (三)以一个代表团名义向大会提出的议案,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签字在议案纸的右上角)。

  (四)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签名,请不要重复签名。

  (五)各代表团工作人员负责收集议案,核对议案内容,并将议案内容统一制作电子文档后(文档为Word格式),随议案一同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六)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请用大会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填写齐全,请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要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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