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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

    一、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有什么特点?
    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点:(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二、为什么不把人大代表称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其产生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三、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如何组织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严格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起来的,并享有法律赋予的职权。
   
我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即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自治州、设区的市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11至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四、为什么说人大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
   
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能。各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凡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应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就不能随意介入,不能干扰其他机关的工作。
人大的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法定工作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正常和富有成效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时候,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人大的工作方式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选举或者通过议案、决议、决定,法律规定要求必要的人数,要求必经的程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在闭会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同样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这样,才能保证真正发挥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的职能作用。
   
五、为什么说人大必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要求的。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重大的、长远的、带根本性的、事关全局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必须由集体来行使权力。就是说,凡属重大问题,包括制定任何法律、作出任何决定,都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集思广益,然后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也是由人大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民主性、程序性强,其方式方法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作出决议和决定,除了宪法修正案以外,都要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会议上,同级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分职务高低和文化程度、民族、宗教信仰、职业、党派的不同,都享有同等的权利,都承担同等的义务,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表决时每票的效力是完全相等的。这不同于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在集体,个人无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任何一个代表或者委员都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召开会议,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式。
   
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的客观要求。人大只有集体行使职权,才能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或者把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强加给国家权力机关,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性质,从根本上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法定会议。在法定会议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讨论和决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把全体人民的意见集中起来,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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